油罐混用消费者可以避开吗?-技术型吃货

来源:企鹅电竞企鹅  

我觉得,“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”这事件的恶劣程度,已能比肩之前大家耳熟能详的苏丹红、瘦肉...

  我觉得,“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”这事件的恶劣程度,已能比肩之前大家耳熟能详的苏丹红、瘦肉精等事件。这算是我最近几年听到的最为震惊的食品安全事件了。这无疑会对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产生新一轮长久的打击。

  这个事情之所以发生,除了商家(主要指油罐车运输企业)的利欲熏心以外,可能也与“法规制度不够健全”有关。我们该呼吁有关部门出台明确的法规,禁止这种行为。

  我们可以了解一下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(六)部分,其中明确说了“贮存、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,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、无害、保持清洁,防止食品污染……不得将食品与有毒、有害物品一同贮存、运输”。

  混装且不清洗的行为显然没有做到“保持清洁,防止食品污染”。如果混装的是有毒有害的液体,那更是违反了“不得将食品与有毒、有害物品一同贮存、运输”这一条。因此,从大面上说,这种行为肯定是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。

  顾名思义,煤制油就是以煤炭为原料,经过一些物理或者化学手段加工,液化,最终成为类似石油制品的液体。(如果看过刘慈欣的科幻小说《地火》,应该对这个技术不陌生。)中国煤炭资源丰富,但石油资源比较紧缺,因此“煤制油”是一个非常有前景的发展方向。

  煤制油分为很多种,这次曝光中提到的“液蜡”和“白油”都属于“矿物油”大类,主要成分与石油制品类似,是各种烷烃类物质。这两种“矿物油”里面很可能含有多环芳烃等有潜在致癌性的物质。与食用油混装还不清洗,那一定是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。

  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(IARC)将“未精制或低级精制的矿物油”分类为“1类致癌物”,也就是说它们的致癌作用是“实锤”,“板上钉钉”,这还在于其中混杂的多环芳烃等成分。而“高级精制的矿物油”则划分在“3类”,也就是没有致癌证据。因为经过精制之后,这些物质已经基本去除了。

  除了“致癌性”之外,这些矿物油可能还存在一些不可控的风险。因为毕竟它们是化工原料,不是食品原料,其重金属、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含量也跟食用油截然不同,存在“杂质污染”的可能。而且,这次曝出来的只是煤制油,大家必须会担心:

  如果是高毒性的化工原料跟食用油,或者其他食品原料混装,那很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大规模中毒事件。

  具体食品安全风险有多大,涉及范围有多广,在没有谨慎评估的情况下,目前还很难说。但发生这个事情,大家都能看出来“不对,且很过分,问题很大”。

  在食品安全中,有个根本原则就是“非食品原料”跟“食品原料”必须严格分开,即使这个“非食品原料”本身没有毒性,也要严格分开。这跟“生熟分开”的道理是类似的。为了省钱而混装,即使混杂量少、没有出问题,也是绝对不应该发生的行为。

  很难避免。因我们日常吃的各种食品中都含有液体油脂,而这些食用油往往不可避免地都要经过油罐车的运输环节。

  当然,从技术上来说,有些大的油脂公司的工厂直接建在港口附近,而且还是榨油、精炼、包装都在同一个地方。榨油原料经过集装箱运输到港之后,直接在同一个工厂里压榨、精炼,然后直接包装成小包装油(而不是散装油)运送到食品公司和各大商超了。这类预包装的油品可以不经过任何“油罐车运输”环节,那就能够尽可能的防止这种风险。

  但有些油脂公司可能榨油厂、精炼厂、包装厂在不同的地方,那还是避免不了中间“油罐车运输”的环节。我们只可以期待未来,油脂公司和下游食品公司可以通过检验测试,在早期发现并规避这种混装行为。我们也期待这种行为能得到重罚和法律制裁,使得没有人敢于去做。

  另外,不建议为了规避这种风险直接选择吃“土榨油”。因为“土榨油”的风险往往更高,包括黄曲霉素风险、氧化酸败风险、微生物污染风险等等。

  很遗憾,现在虽然有标准,但所有的标准都是“推荐性”标准,没有强制执行力。

  目前关于散装食用油的储运标准,能查到的国标是GB/T 30354-2013《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》,在这个标准里,运输食用油的油罐车应使用专用容器,也就是说,“混装”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不合规的,即使之前清洗了也不行。食用油就是要单独装,不能混装。

  但这个法规本身是推荐性法规(GB/T),而非强制。食品厂商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遵循这个推荐性标准。

  对于食品厂商,还有一个国际标准可以借鉴:《国际散装食用油脂储运建议操作规程》(CAC/RCP 36-1987)。此标准来自国际油脂法典委员会,这个操作规程中,食用油跟其他液体是可以混装的,但在运输食用油前一定要进行彻底清洁,确保已无曾运货物的残留。

  但在这个标准中,不是所有的“曾运货物”都可接受。一般来说只有对食品安全危害不是很大的曾运货物才可接受,而很多化学试剂、有机溶剂等都不可接受。在最后,这个标准还分别给出了“可接受”和“不可接受”的曾运货物清单。

  所以,我们大家可以看到,虽然我们从大面上说这种“混装且不清洗”的行为肯定涉嫌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,但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法规或者标准,明令禁止这种“混装”行为。因此,这个事情之所以发生,除了商家的利欲熏心以外,可能也与“法规制度不够健全”有关。

  最后说一句,很多人看到这一个事件后,就想起7年前(2017年)老干妈被检出“矿物油含量超标”一事,这事件是否也跟油罐车的“混装”行为相关?因为已逝去很久,所以可能很难追溯了;我个人觉得可能性是存在的,但其他可能性(比如包装迁移)也同样存在,不能认为这是“实锤的因果关系”。